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999号 原告周玉,女,1982年5月11日生。 被告秦超君,女,1972年9月12日生。 被告刘峰,男,1969年7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诉被告秦超君、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段 奇 审 判 员 :张得森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