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94号 原告姚义忠,男,1961年9月生。 被告谢伍,男,1965年8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义忠诉被告谢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义忠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义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