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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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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春诉魏红坡、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桐民初字第00622号 原告李新春,男,1964年12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红坡,男,1978年10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耀明,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桐民初字第00622号

原告李新春,男,1964年12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红坡,男,1978年10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耀明,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磊,河南汉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春诉被告魏红坡、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李新春承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伟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