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122号 法定代表人江河,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泷礼,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柏县桐柏山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柏县东湖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柳州50型四成新铲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桐柏县桐柏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桐柏县东湖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柳州50型四成新铲车予以扣押; 二、上述财产在扣押期间由被告使用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笑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