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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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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82号 原告王志鑫,女,1960年7月1日生。 被告桐柏县城关德本厨房用品经销部总部 负责人孙从凤 被告康佳集团厨卫电器事业部郑州总代理 负责人赵艳梅 被告康佳集团厨卫电器事业部 被告广东美捷特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82号

原告王志鑫,女,1960年7月1日生。

被告桐柏县城关德本厨房用品经销部总部

负责人孙从凤

被告康佳集团厨卫电器事业部郑州总代理

负责人赵艳梅

被告康佳集团厨卫电器事业部

被告广东美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鑫诉被告桐柏县城关德本厨房用品经销部总部、康佳集团厨卫电器事业部郑州总代理、康佳集团厨卫电器事业部、广东美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鑫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靖

审 判 员  张孝印

人民陪审员  李 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