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49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3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运高,男,1958年11月20日生. 被告饶某,女,1986年6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