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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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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龙诉刘会栓、王全兴、桐柏县安朋镇安岭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74号 原告许龙,男,1982年1月8日生。 被告刘会栓,男,1952年6月5日生。 被告王全兴,男,62岁。 被告桐柏县安棚镇安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家成,任村主任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与被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74号

原告许龙,男,1982年1月8日生。

被告刘会栓,男,1952年6月5日生。

被告王全兴,男,62岁。

被告桐柏县安棚镇安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家成,任村主任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与被告刘会栓、王全兴、桐柏县安棚镇安岭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龙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刚

审 判 员  黄 健

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舒华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