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11号 原告贾小平,男,1974年6月26日生。 被告尹太长,男,1965年9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小平与被告尹太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小平负担。 审判员 宋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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