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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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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安诉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72号 原告韩安,男,1981年6月生。 被告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明,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安诉被告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72号

原告韩安,男,1981年6月生。

被告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明,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安诉被告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安诉称,原告为被告拉送矿石,被告共欠原告61640元运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运费61640元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具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王某出具的欠条一份;3、王某出具的欠条一份;4、韩安出具的收据两张。

被告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安用自己的卡车从2011年起为被告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拉送矿石。拉矿按吨数、距离算钱,必须用公司的油和轮胎,每月拉矿的钱扣除油钱和轮胎钱才是原告的收入。被告从2011年到2014年7月总共欠了原告60513元运费,王某于2014年7月16日给打原告打了一张60513元的欠条。被告从2014年七月份到10月份又欠原告12512元运费,王某于2014年10月10日给原告打了一张12512元的欠条。被告在2014年10月份欠有原告运费615元,有两张原告出具的条据为证。原告从被告处领取过12000元欠款,下欠61640元至今未还。2015年7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运费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该部分运费。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韩安欠款616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被告桐柏宝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