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小字第00010号
原告闫立同,男,1972年8月16日生。
被告章贤海,男,1975年5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立同诉被告章贤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立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立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孝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