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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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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付枝诉陈涛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94号 原告陈付枝,女,1965年3月生。 被告陈涛,男,1975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枝诉被告陈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94号

原告陈付枝,女,1965年3月生。

被告陈涛,男,1975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枝诉被告陈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