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32号 原告郑文东,男,1968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纪勇,男,1968年12月19日生。系原告郑文东近亲属。 委托代理人史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桐柏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桐柏县淮源大道西段。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组织机构代码:79916198-X。 法定代表人吴明举,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金春波,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东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桐柏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桐柏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文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文东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桐柏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 杨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