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08号 原告阮志喜,男,1974年10月生。 原告蔡垒,女,1981年10月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佳明,男,1993年3月生。 被告曹龙军,男,1970年8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志喜、蔡垒诉被告曹佳明、曹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阮志喜、蔡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