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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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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乾诉程元元、李长生、南阳市普天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396号 原告刘纪乾,男,1976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耀明、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元元,男,1989年11月22日生。 被告李长生,男,1975年9月15日生。 被告南阳市普天货运有限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396号

原告刘纪乾,男,1976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耀明、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元元,男,1989年11月22日生。

被告李长生,男,1975年9月15日生。

被告南阳市普天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淮源镇淮源村。

法定代表人徐发家,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芡河西路。

组织机构代码71391124-2。

法定代表人邢戬,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杜志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室一、二楼。

组织机构代码74405509-8。

负责人刘冰,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赵克,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307线春雨汽车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丁建全。

原告刘纪乾诉被告程元元、李长生、南阳市普天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普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险蒙城公司)、中国太平洋保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春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纪乾的委托代理人陈耀明、刘振,被告李长生、南阳普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继伟、人财险蒙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志国、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元元、安徽春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纪乾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李长生,与刘某甲共同驾驶豫R97593重型牵挂车从事运输。2014年12月8日3时许,原告驾驶该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12信阳罗山伍家坡五一希望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程元元驾驶的皖S2E665重型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并造成刘纪乾、刘某甲、皖S2E665乘坐人邵明珠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程元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刘纪乾负事故次要责任,邵明珠、刘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纪乾先后在罗山县人民医院、桐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两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被告程元元驾驶的皖S2E665车辆挂靠于安徽春雨公司,在人财险蒙城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豫R97593挂靠于南阳普天公司,在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上责任险。综上,依法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83363.3元、误工费22600元、护理费13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60元、营养费1130元、伤残赔偿金121957.2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450.38元、交通费1700元、鉴定费1200元、住宿费3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343064.9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刘纪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证明各一份,

2.被告程元元人口信息,

3.皖S2E665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复印件各一份,

4.皖S2E665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

5.原告刘纪乾驾驶证、豫R97593/豫RJ589挂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6.豫R97593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豫RJ589挂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事故车辆皖S2E665系被告程元元所有,挂靠在被告安徽春雨公司,事故车辆豫R97593系李长生所有,挂靠于南阳普天公司。两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及原告刘纪乾驾驶资格。

第二组:1.罗山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及病历,

2.桐柏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及病历,

3.罗山县人民医院费用汇总、桐柏人民医院费用清单各一份,医疗费票据2张,罗山县人民医院支付54913.3元,桐柏县人民医院支付16200元,

4.罗山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的证明一份、票据34张计款2250元,

5.南阳阳光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张,计款1200元,

6.刘纪乾、张某户口簿和结婚证各一份,

7.刘某乙出生医学证明一份,

8.桐柏县城关镇东风桥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

9.父母刘某丙、褚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0.新集乡苏庄村委会证明一份,

11.李长生出具的证明一份,

12.李某某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各一份,李某某证言、租车票据各一张,

13.交通费票据22张,合计200元,

14.住宿费票据6张,合计300元,

15.护理人员邓某某的户口薄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刘纪乾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情况,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伤残等级及被扶养人员基本情况和原告误工情况。

被告李长生辩称,此次事故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投有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垫付227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我赔付。

被告李长生向法庭提交协议、收条各一份。拟证明其为原告垫付22700元,并与原告约定不再承担责任。

被告南阳普天公司辩称,南阳普天公司与被告李长生系机动车挂靠关系,李长生为本案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应依法承担交通事故的车方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法定范围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南阳普天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2、挂靠协议、普通货物安全运输责任书、投保单各一份;3、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4、李长生于刘纪乾协议复印件一份。

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豫R97593在我公司投保属实;原告刘纪乾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针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应首先由皖S2E665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部分,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精神抚慰金。

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财险蒙城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属实,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法有据的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此次事故的两位伤者予以赔偿,由法院合理分配两位伤者交强险赔偿数额;商业三者险在扣除非医保用药后按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原告刘纪乾不合理的请求应当予以扣除。

被告人财险蒙城公司向法庭提交商业三者险保单条款一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