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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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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平诉刘道木、刘兵赡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66号 原告刘正平,男,1940年7月生。 被告刘道木,男,1969年1月生。 被告刘兵,男,1972年8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平诉被告刘道木、刘兵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平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66号

原告刘正平,男,1940年7月生。

被告刘道木,男,1969年1月生。

被告刘兵,男,1972年8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平诉被告刘道木、刘兵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平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正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