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66号 原告刘正平,男,1940年7月生。 被告刘道木,男,1969年1月生。 被告刘兵,男,1972年8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平诉被告刘道木、刘兵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平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正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