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二初金字第131号
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二磊,任该社开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保申,任该社开户经理。
被告:张丙彦,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丙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谷松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