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186号
原告陈志伟,男。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中伟,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伟诉被告王中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伟于2015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伟与被告王中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因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陈志伟承担。
审判员 夏庆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