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165号
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任总经理。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畅耀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以该案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澎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