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桐柏县程湾镇姚河村叶庄组诉桐柏县程湾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某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100号 原告桐柏县程湾镇姚河村叶庄组。 诉讼代表人叶应忠,男,1941年7月15日生。 诉讼代表人陈从书,女,1967年11月24日生。 诉讼代表人单小法,男,1954年12月15日生。 诉讼代表人孙从现,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100号

原告桐柏县程湾镇姚河村叶庄组。

诉讼代表人叶应忠,男,1941年7月15日生。

诉讼代表人陈从书,女,1967年11月24日生。

诉讼代表人单小法,男,1954年12月15日生。

诉讼代表人孙从现,男,1964年1月10日生。

诉讼代表人张立文,男,1966年5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县程湾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学周,任镇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家顶,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耀明,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男,1971年1月18日生。

原告桐柏县程湾镇姚河村叶庄组诉被告桐柏县程湾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依职权追加杨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柏县程湾镇姚河村叶庄组诉讼代表人叶应忠、陈丛书、单小法、孙从现、张立文及委托代理人刘振、方庆,被告桐柏县程湾镇人民政府及委托代理人刘家顶、陈耀明,第三人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桐柏县程湾镇姚河村叶庄组诉称,葫芦滩茶园位于桐柏县程湾镇姚河村叶庄组,为原告集体所有,总面积约300亩,包括茶园和部分耕地,四至边界为:东至鸭子嘴山边,南至陡崖岭河沟,西至公路边(往枣阳方向),北至小土地岭河。2000年被告与原告协商,将该茶园承包,并承诺将茶园改造成“千亩茶园”,村民都成为富裕的茶农,并为原告修建拦河坝。随后,被告在茶园相邻的原告的耕地上取土,平整河沙滩,造成原告大面积的耕地表面适宜耕种的土壤被取走,形成大坑,大面积耕地被破坏。但是,原告的改造并不成功,加上被告疏于管理,茶园逐渐荒芜、萎缩。2005年,原告方多人多次上访,强烈要求收回茶园,被告对此做出《处理意见》,承诺“对外发包给懂技术、会管理的行家,确保茶园尽快成园见效”;每年支付承包金2600-2800元;2025年年底将建成规模有效益的茶园交还给原告。可是,被告拒不将该茶园承包给本村人,且放任新的承包人将仅存的茶树全部铲除,改种庄稼、风景树、白杨树等,致使原有的茶园全部被毁坏,原有的耕地被荒芜。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又将面临合同到期后茶园变成荒地,且无法收回的后果。因此,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桐柏县程湾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以及将葫芦滩茶园恢复原状,立即还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1984年农村土地承包证四份。用于证明本案争议的土地范围原属原告村民小组的事实。

二、2005年6月1日的处理意见。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达成约定,将本案所争议的葫芦摊茶园于2025年由原告收回,在此期间由被告负责管理成具有经济效益和规模的茶园。

三、现场照片六张及上访情况反映一份。用于证明被告违法将葫芦摊茶园发包给第三人,并因被告及第三人原因,破坏经营,茶园全部被毁,土地被荒芜,原告多次上访的事实。

被告桐柏县程湾镇人民政府辩称,1999年,原程湾乡党委、政府对葫芦滩进行改河造地,将沙滩变成良田。实施改河造地需占用叶庄组部分土地,改良后的土地叶庄组优先选择30亩作为补偿,并减免叶庄组的乡统筹、存提留及义务工。施工中占用叶庄组土地不足5亩。政府取得了对改河造地后的土地经营管理权。2003年9月10日,原乡政府与第三人杨某签订河滩地使用权承包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不包含葫芦滩茶园,发包的范围是改河造地后的土地,该范围不仅包含本案原告组的河滩地,也包含楼子沟组的河滩地,发包期限为2003年9月10日至2053年9月10日。2005年6月1日,原乡政府与第三人朱某某签订葫芦滩茶园承包合同,发包茶园时政府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面积约26亩,承包期限自2005年6月至2025年12月31日。朱某某承包不久又将茶园转包给第三人杨某承包经营管理,杨某履行了茶园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对此转包认可。被告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承包合同是被告第二次发包的合同,有信访处理意见书及原告组领取的承包金收条佐证。处理意见中双方明确认可葫芦滩茶园由政府所有,政府返还茶园时间是2025年12月31日之后,政府承诺自2006年至2025年的全部租金以补偿的方式向叶庄组返还,原告组村民已领取租金至2014年,双方已履行处理意见达10年之久,茶园返还时间未到。被告为改河造地修河建坝虽占用原告组土地,但取土面积不大且又不深,不影响该组的耕种,未被取土范围的土地又返还原告组村民,由原告村民承包耕种,且政府在改河造地后已返还其组优质土地30亩,返还的土地数量远远超出占用其组的土地。此外,茶苗逐渐枯萎死亡是因为选择的茶苗品种不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而造成的,并不是发包人监管不力、承包人故意破坏行为所致,原告将结果的发生归责于被告是不当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桐柏县程湾镇人民政府为支持其辩解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

葫芦滩茶园发包公告,用于证明被告发包茶园时采取公开形式,明确规定发包期限、发包金额和付款方法,以及公告报名时间的事实;

被告与朱某某茶园承包合同,用于证明2005年6月被告将葫芦滩茶园发包给朱某某的的事实;

被告与朱某某茶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用于证明被告加强对茶园监督管理的事实;

被告对叶庄组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用于证明被告对葫芦滩茶园的归属问题以及茶园承包费做了详细明确规定的事实;

村委证明及收据,用于证明自1999年被告取消了对叶庄组的乡村统筹和义务工的事实;

收据,用于证明原告领取葫芦滩茶园承包金的事实。

第三人杨某无陈述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本身不持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六组证据中,原告对葫芦滩发包公告和朱某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异议,对其他证据不持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当事人的起诉、答辩和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二、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应向原告返还茶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