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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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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云英肖三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第01857号 原告郭XX,女。 被告肖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第01857号

原告郭XX,女。

被告肖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