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金初字第00034号
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与草堂路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程红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钰,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延俊,男。
被告刘晋,男。
被告周展朝,男。
被告刘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与被告刘延俊、刘晋、周展朝、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军亚
审判员 孙卫卫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