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0524号
原告任玉珍,女。
委托代理人师丁劳,男。系任玉珍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师倩娜,女。
委托代理人宁桂丝,女。系师倩娜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薛红卫,男。
被告薛群巷,男。
被告赵永杰,男。
被告侯当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珍、师倩娜与被告薛红卫、薛群巷、赵永杰、侯当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珍、师倩娜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玉珍、师倩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军亚
审判员 孙卫卫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