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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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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珍、师倩娜与薛红卫、薛群巷、赵永杰、侯当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0524号 原告任玉珍,女。 委托代理人师丁劳,男。系任玉珍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师倩娜,女。 委托代理人宁桂丝,女。系师倩娜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薛红卫,男。 被告薛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0524号

原告任玉珍,女。

委托代理人师丁劳,男。系任玉珍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师倩娜,女。

委托代理人宁桂丝,女。系师倩娜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薛红卫,男。

被告薛群巷,男。

被告赵永杰,男。

被告侯当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珍、师倩娜与被告薛红卫、薛群巷、赵永杰、侯当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珍、师倩娜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玉珍、师倩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军亚

审判员  孙卫卫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