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霍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512号 原告霍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霍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512号

原告霍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霍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军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