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950号 原告陈道重,男。 委托代理人党卫东、王婷婷,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耿跃强,男。 原告陈道重与被告耿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云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道重的委托代理人党卫东,被告耿跃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道重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5月7日以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急需用款向被告催要10万元借款,被告拒绝归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被告耿跃强辩称:原告和我一个朋友知道在赌场放水挣钱快,他们找到我,我从原告那拿了10万元,便合伙在赌场放钱,前三个月付利息6分,后来月息5分,付到2014年5月7日,先拿钱后打借条。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道重10万元整。后,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归还,致原告起诉来院。 庭审中,被告认可借条是其出具。原告称被告借款时,称搞工程用钱,很快就能还上。 本院认为:被告耿跃强借原告陈道重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10万元系用于和原告合伙在赌场放钱,不应归还。原告不予认可,同时被告未能提供合伙的相关证据,且如果为合伙,不存在支付利息,亦不应存在打借条,不符合常理。故其辩称证据不力,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耿跃强归还原告陈道重借款10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耿跃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