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许昌县蒋李集镇后刘王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401147029。
委托代理人任会强,男,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瞿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恒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