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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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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许昌县蒋李集镇后刘王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401147029。 委托代理人任会强,男,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瞿某某,男,汉族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许昌县蒋李集镇后刘王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401147029。

委托代理人任会强,男,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瞿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恒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