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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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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与被告黄清贤、孙婷、吴寿平、三门峡闽光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闽发茶叶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金初字第0008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怀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清贤,男。 被告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金初字第0008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怀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清贤,男。

被告孙婷,女。

被告吴寿平,男。

被告三门峡闽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清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门峡闽发茶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亿天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金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门峡台美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清贤,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与被告黄清贤、孙婷、吴寿平、三门峡闽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光公司)、三门峡闽发茶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发公司)、河南亿天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天拓公司)、三门峡台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美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双良,被告黄清贤、孙婷、吴寿平、闽光公司、闽发公司、亿天拓公司、台美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黄清贤、孙婷共同签定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清贤、孙婷以“进货”为由借款贰拾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合同还约定违约承担的范围等内容。同时,被告吴寿平与我行签定《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其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及该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的费用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等内容。被告闽光公司、闽发公司、亿天拓公司、台美味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及担保范围等。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照合同于9月5日当天为借款人黄清贤发放借款20万元。但是,被告黄清贤未按照约定偿还,已经构成违约。要求被告黄清贤、孙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025.49元及利息(本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之后利息及罚息计算至全部还完之日止),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

被告黄清贤、孙婷、吴寿平、闽光公司、闽发公司、亿天拓公司、台美味公司共同辩称:借款属实,可以分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黄清贤和孙婷以中秋节备货为由,申请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小额贷款20万元。2014年9月5日,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贷款人)与黄清贤及其配偶孙婷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1份,主要约定:贷款金额为200000元,固定年利率为15%,期限自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4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由合同各方依照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黄清贤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日,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贷款人)与吴寿平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1份,主要约定:对黄清贤于2014年9月5日向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的借款200000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闽光公司、闽发公司、亿天拓公司、台美味公司均于2014年9月1日向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出具担保函,承诺愿意为黄清贤向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按约定向黄清贤出借款项200000元,黄清贤按照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前4个月的利息及第5期的本金和利息,截止2015年6月11日,尚欠本金177025.49元及2015年6月5日之后利息,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起诉来院,要求黄清贤、孙婷偿还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借款本金177025.49元及利息(本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之后利息及罚息计算至全部还完之日止),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

另查明: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为此次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三门峡分行与黄清贤、孙婷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吴寿平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黄清贤、孙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吴寿平作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引发本案纠纷,应负责任。故原告诉请支付本金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闽光公司、闽发公司、亿天拓公司、台美味公司出具担保函,愿意为黄清贤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吴寿平、闽光公司、闽发公司、亿天拓公司、台美味公司作为借款的保证人,依合同约定,应对黄清贤、孙婷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清贤、孙婷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借款177025.49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为19.5%计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由被告吴寿平、闽光公司、闽发公司、亿天拓公司、台美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黄清贤、孙婷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由被告吴寿平、闽光公司、闽发公司、亿天拓公司、台美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被告黄清贤、孙婷、吴寿平、闽光公司、闽发公司、亿天拓公司、台美味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云飞

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王艳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