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12号
原告关文亮,男。
被告张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文亮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关文亮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人,本院通知原告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关文亮的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关文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待本裁定生效之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