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吕梅梅诉朱旭涛、朱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183号 原告吕梅梅,女。 被告朱旭涛,男。 被告朱姣,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梅诉被告朱旭涛、朱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梅梅以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183号

原告吕梅梅,女。

被告朱旭涛,男。

被告朱姣,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梅诉被告朱旭涛、朱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梅梅以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梅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梅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