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183号
原告吕梅梅,女。
被告朱旭涛,男。
被告朱姣,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梅诉被告朱旭涛、朱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梅梅以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梅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梅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