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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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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镇涛诉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85号 原告王镇涛,男。 被告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锴,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镇涛与被告三门峡瑞通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85号

原告王镇涛,男。

被告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锴,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镇涛与被告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奇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镇涛,被告瑞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原告到被告处购买悦达起亚轿车1两,被告让原告1个月后来取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车钥匙。一个月后,原告到被告处取合格证及钥匙时,被告说合格证还未到,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主张合格证及钥匙,但被告均未将车辆合格证及钥匙交付给原告,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交纳车辆购置税及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所购车辆的合格证及车钥匙一把。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未交付车辆合格证的事实没有异议,该车辆合格证是因欠款押在义马市鼎力投资担保公司,因无力还款暂不能赎回。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原告王镇涛与被告瑞通公司达成车辆买卖合意,王镇涛购买瑞通公司起亚K4轿车(车架号为:LJDTAA237F0041112,合格证号码为:WBX010003231753)1辆,并交付车辆。7月17日,瑞通公司向王镇涛开具金额为110000元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并承诺一个月后交付车辆合格证及另一把钥匙。到期后,瑞通公司未予交付,致使王镇涛无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及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王镇涛起诉来院,要求瑞通公司给付所购车辆的合格证及车钥匙一把。

本院认为:原告王镇涛与被告瑞通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支付价款后,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标的物主、从物及有关单证,并转移财产所有权,但被告在交付汽车的同时,未交付全部的汽车钥匙及合格证书。交付汽车钥匙及合格证书是被告应当履行的从义务及随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车辆另一把钥匙及车辆合格证书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车辆的合格证质押在担保公司无法取回,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镇涛交付车架号为LJDTAA237F0041112的车辆合格证(号码为WBX010003231753)及车钥匙1把。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瑞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