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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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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511号 原告刘某,女。 被告曾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511号

原告刘某,女。

被告曾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军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