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金初字第00148号
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宁建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崔明远,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孟建军,男。
被告赵爱仙,女。
被告孟建明,男。
被告董红卫,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诉被告孟建军、赵爱仙、孟建明、董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以四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