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74号 原告王战娟,女。 委托代理人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白宽东,男。 原告王战娟与被告白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战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振强、被告白宽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战娟诉称:2014年3月15日,被告白宽东借我50000元,约定2014年年底偿还,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 被告白宽东辩称:2014年3月我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用钱借了原告50000元,2014年12月,我给原告打了借条。2014年5月至8月,被告分四次已向原告归还欠款共25000元,未归还剩余欠款仅有2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王战娟向白宽东的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入50000元,后白宽东未偿还借款,因王战娟一直向其索要,白宽东于2014年12月份向王战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战娟伍万元整,2014年年底归还,借款人:白宽东,日期:2014年3月15日”。但之后白宽东仍未归还借款,王战娟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4年5月4日,白宽东通过银行卡转账归还王战娟5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白宽东向原告王战娟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在卷佐证,且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白宽东于2014年5月4日还款5000元的事实,有银行转账凭条予以证实,且双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白宽东另辩称已归还原告2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不认可,故其辩解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白宽东应偿还原告王战娟借款本金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宽东偿还原告王战娟借款本金45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白宽东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