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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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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风霞诉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422号 原告杨风霞,女。 被告高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风霞诉被告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风霞以被告高杰已赔偿自己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422号

原告杨风霞,女。

被告高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风霞诉被告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风霞以被告高杰已赔偿自己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风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