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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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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娥、曹蕾诉王清军、王江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29号 原告杨秋娥,女。 原告曹蕾,女。 委托代理人孙梦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清军,男。 被告王江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娥、曹蕾诉被告王清军、王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29号

原告杨秋娥,女。

原告曹蕾,女。

委托代理人孙梦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清军,男。

被告王江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娥、曹蕾诉被告王清军、王江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娥、曹蕾以双方纠纷已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秋娥、曹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秋娥、曹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