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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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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胜利诉丁会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198号 原告杜胜利,男。 被告丁会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胜利诉被告丁会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地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198号

原告杜胜利,男。

被告丁会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胜利诉被告丁会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杜胜利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人,本院通知原告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杜胜利的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胜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