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0749号 原告张超,男。 原告史美玲,女。 原告张月梅,女。 原告张瑞,男。 委托代理人唐喜政、李玉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法律援助。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北侧39号。 负责人孙鸿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荣艳,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史美玲、张月梅、张瑞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史美玲、张月梅、张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超、史美玲、张月梅、张瑞负担。 审 判 长 秦志强 审 判 员 赵云霞 人民陪审员 马春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