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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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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阁、邓春堂、李东针、邓景凯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497号 原告秦阁,女。 原告邓春堂,男。 原告李东针,女。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邓景凯,男。 法定代理人秦阁,女系邓景凯母亲。 被

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497号

原告秦阁,女。

原告邓春堂,男。

原告李东针,女。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邓景凯,男。

法定代理人秦阁,女系邓景凯母亲。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工商银行涧南支行4楼。

负责人王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娜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秦阁、邓春堂、李东针、邓景凯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阁、邓春堂以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原告邓景凯的法定代理人秦阁,被告新华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庆、王娜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阁、邓春堂、李东针、邓景凯共同诉称:原告秦阁和丈夫邓智勇从事电焊不锈钢加工职业。2013年8月,被告的业务员找到邓智勇介绍保险,并向原告推荐美满人生卡C款,称每年只需交200元保费,不管发生任何意外,只要住院花够100元,材料提供齐全,都给赔偿。如果发生意外死亡,最高可赔偿15万元,如果发生疾病,医疗费最高可赔偿1万元,最适合邓智勇这种职业参加。邓智勇便支付了200元保险费。过了几天,被告业务员过来给邓智勇一张卡和一个小本,显示保险期至2014年8月11日。2014年7月5日,邓智勇在义马市金苑小区8号楼干活时被电击身亡。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遭拒,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15万元。

被告新华保险公司辩称:邓智勇所从事的职业为不锈钢门窗安装职业,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对象,故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理查明:邓智勇经营义马市泰山百事利电焊不锈钢门市部,从事电焊不锈钢职业。2013年,在被告业务员段宝霞的介绍下,邓智勇投保了新华保险美满人生卡C款保险,缴纳200元保险费,保险金额15万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014年7月5日,邓智勇在义马市金苑小区8号楼1单元3楼南户工作时,遭电击意外死亡。2014年8月8日,新华保险公司以邓智勇所属职业属于拒保职业为由,拒绝对原告进行理赔。

庭审中,证人段宝霞称,其给邓智勇介绍保险时,只在新华保险公司工作了三四个月,公司对上述保险是附带培训,故其对保险内容几乎是一片空白,介绍保险时都是说,只要不是在高空的职业,给个卡单保意外。

秦阁系邓智勇妻子,邓春堂系邓智勇父亲,李东针系邓智勇母亲,邓景凯系邓智勇儿子。

本院认为:邓智勇与被告新华保险公司签订的新华保险美满人生卡C款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四原告皆为邓智勇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新华保险公司赔偿合法有据。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被告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邓智勇在工作时因电击意外身故,被告新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15万元。被告辩称,邓智勇职业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职业,故不应赔付。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内容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但被告方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就责任免除条款向邓智勇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被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进了解释说明义务,故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秦阁、邓春堂、李东针、邓景凯保险赔偿金15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志强

代理审判员  赵云霞

人民陪审员  马春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亚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