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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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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专诉罗峡彬、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172号 原告张少专,男。 委托代理人张燕,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峡彬,男。 被告张洁,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专诉被告罗峡彬、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172号

原告张少专,男。

委托代理人张燕,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峡彬,男。

被告张洁,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专诉被告罗峡彬、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专以双方纠纷已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少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