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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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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党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永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393号 原告刘建党,男。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永兴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明涛,该支行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党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永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393号

原告刘建党,男。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永兴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明涛,该支行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党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永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党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