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386号
原告三门峡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娇娜,女。
被告闫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