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46号
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河路南二街坊天方创世佳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琪,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志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