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306号
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江艺,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存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存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