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40号 原告李川,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李晓科(实习律师),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春峰,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利娟,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媛,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川诉被告张春峰、孟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了(2015)湖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9月18日、9月23日向被告张春峰和孟利娟送达了该判决书,在向原告李川送达之前,其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峰和孟利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判决书在生效之前,原告有权决定对被告诉求的行使。本案原告在判决书对其送达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李川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