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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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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624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贺某某,女,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5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624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贺某某,女,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冯某某被告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旭栋

审判员      曹新景

陪审员      刘海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高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