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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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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55号 原告:李某甲,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李春,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55号

原告某甲,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李春,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某甲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高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