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金中,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男,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滨河路馨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涂可华,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杜金中因与被上诉人李彦、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金中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金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金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杜金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