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第00252号
原告万国良,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德源,三门峡市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小国,男,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良与被告郭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国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国良负担。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