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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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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其让与牛桂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409号 原告郭其让,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桂珍,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郭其让与被告牛桂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郭其让于2015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409号

原告郭其让,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桂珍,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郭其让与被告牛桂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郭其让于2015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其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其让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