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409号
原告郭其让,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桂珍,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郭其让与被告牛桂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郭其让于2015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其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其让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