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黄晓勇与王春梅签订1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黄晓勇)将位于三门峡市文明路与茅津路东南角原土地局办公楼茅津路东侧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作商业使用。租赁期限为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止。该房屋租金按50元/㎡计算,不包含税金(如乙方需要房屋租赁发票,税金由乙方负担),年租金为壹拾陆万捌仟元整,提前一个月交清下一年度租金,即每年7月1日前交清下一年度租金。水电费押金1万元,缴纳房租时一并交清。租赁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解除: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超过60天。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屋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房屋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续租。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租期视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天,须按所欠租金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如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期内,本合同因一方单方违约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外,还需要向守约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上述合同租赁期满后,王春梅继续使用租赁房屋,黄晓勇未提出异议,王春梅于2014年9月26日缴纳租金5万元,于2015年1月5日缴纳租金1万元,于2015年2月25日缴纳租金1万元,于2015年3月9日缴纳租金1万元。之后,因王春梅没有继续缴纳租金,黄晓勇于2015年4月17日书写1份通知,载明:“王春梅:现就你租赁我位于三门峡市文明路与茅津路东南角原土地局办公楼茅津路东侧门面房相关事宜再次通知你:根据双方2013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你应在2015年4月17日前向我缴纳下一租金年度全年的房屋租金,现你已向我缴纳租金8万元,剩余租金88000元,虽经我多次催要,但至今仍未能向我缴纳。为妥善解决问题,请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缴纳本租赁年度剩余租金88000元,逾期,我将按照双方2013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与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追究你的违约责任”。黄晓勇于2015年4月22日通过河南省三门峡市正大公证处将上述通知送达王春梅。黄晓勇因王春梅没有支付余下租金,并将房屋返还,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王春梅返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7万元(截止到2015年8月10日);要求王春梅支付违约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