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31号 原告薛建业,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 代表人辛朝阳。 原告薛建业与被告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建业诉称:2001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用于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三门峡市东风市场粮管路21号楼三单元三楼西户住房1套,原告于当日付款后就装修入住。在此后的14年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被告一直拖延。原告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90日内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故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经审查,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本院认为:被告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因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建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