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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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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建业与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31号 原告薛建业,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 代表人辛朝阳。 原告薛建业与被告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31号

原告薛建业,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

代表人辛朝阳。

原告薛建业与被告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建业诉称:2001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用于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三门峡市东风市场粮管路21号楼三单元三楼西户住房1套,原告于当日付款后就装修入住。在此后的14年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被告一直拖延。原告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90日内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故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经审查,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本院认为:被告三门峡市黄河建筑公司因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建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